根据越共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60号决议,中央同意将全国省级行政单位调整为34个,其中包括28个省和6个直辖市。

  4月12日,苏林代表越共中央签署并颁布了越共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根据越共十三届十一中全会关于建立两级地方政府机构的60-NQ/TW号决议,中央委员会同意建立省级(省、直辖市)、乡级(乡、坊、省直辖市特区、市)两级地方政府;修改补充2013年《宪法》和2025年《地方政府组织法》(修订版)若干条款的决议生效后,县级行政单位的运作将于2025年7月1日起结束。

  中央同意合并后的省级行政单位为34个省市(28个省、6个直辖市);安排后的省级行政单位名称和政务中心,按照政府党委意见和方案确定的原则确定。同意合并乡级行政单位将确保越南乡级行政单位的数量比现在减少约60-70%。

  根据所附明细清单,预计安排后的新行政单位的省、市、行政中心(省会)名称如下:

  4. 合并永福省、富寿省、和平省;定名为富寿省,政治和行政中心设在富寿省。

  8. 合并河南省、宁平省、南定省;定名为宁平省,政治、行政中心设在宁平省。

  14.合并林同省、得农省、平顺省;定名为林同省,政治、行政中心设在林同省。

  16.合并巴地-头顿省、平阳省和胡志明市;定名为胡志明市,政治和行政中心设在胡志明市。

  19.合并芹苴市、朔庄省和后江省;名为芹苴市,政治、行政中心设在芹苴市。

  20.合并槟椥省、永隆省和茶荣省;名为永隆省,政治和行政中心设在永隆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