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责令改正,1000元下罚款,造成损害的赔偿。
§2)扣押证件的,依据《劳动合同法》84条,劳动部门限期退还,给予处罚。
§3)收取财物的,依据《劳动合同法》84条,劳动部门限期退还,每人500-2000标准罚款,造成损害承担赔偿。
§4)招用童工的,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每人每月罚款5000元。
§5)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责令改正,1000元下罚款,造成损害的赔偿。
§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责令改正,1000元下罚款,造成损害的赔偿。
§7)诋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的,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8)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的,依据《就业促进法》,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9)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下罚款;造成损害的赔偿。
§10)其他歧视的,依据《就业促进法》,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1)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