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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赋予了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合法权利,用人单位也好,劳动者也好,只要认真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就劳动合同内容的有关条款进行协商,问题并不难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应在15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可见,变更劳动合同不仅首先需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而且应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除非对方逾期未作或不作答复,方可视为对方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确有变更职工岗位的需要,就应该严格遵守规定,通过合法程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即找职工谈话,讲清需要变更原因,寻求双方都能满意的解决办法,以得到职工的理解,而不应采取过去那种简单的行政手段来解决问题。 用人单位可在劳动合同的订立阶段,先行在合同中预约一些相关内容,以适应企业今后生产、经营活动发展变化的需要,做到有备无患。在合同订立时预约一些条款,也是《劳动法》允许的,《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这样做,而且可以使合同的法律神圣性得到加强体现,更加符合劳动法的原则,因为《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即便有所约定,变更劳动合同时仍应一样遵循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原则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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