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区编委办、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等部门《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十一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劳社[2003]4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2002]14号),经研究,现就加强我市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建设的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如下:
一、完善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一)各区要按照深发[2002]14号文件的要求,加大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扶持力度,实行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各区可在现有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基础上,通过职能调整、资源整合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责任务是:为本辖区户籍居民,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包括求职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就业岗位开发、就业托底安置、以工代赈等工作;对区再就业资金进行管理;为失业人员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开发社区就业服务项目;受区劳动行政机关委托,承担外来劳务工管理的事务性工作等。
(二)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区劳动部门提出方案,报区编委审批。从事公共就业服务的人员经费及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
二、设立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一)各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需要,依托现有机构设置劳动保障事务所。其职责任务是:承担社区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工伤抚恤人员基本情况的调查统计;统筹掌握社区就业岗位信息,开发社区公益岗位,组织实施社区就业项目;对社区困难群体实施就业援助;协调、落实有关优惠政策,为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有关手续;为失业人员提供求职登记、失业登记、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动员组织未能继续升学的新成长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协助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协助做好离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和党组织的建设;支持、组织离退休人员参加社区文体活动;指导帮助社会服务机构向离退休人员和参保失业人员提供医疗保险就医等相关服务;提供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
(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人员编制由区劳动部门会同社保部门提出方案,报区编委审批。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机构的人员经费及工作经费以及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
三、调整各镇劳动服务机构
(一)宝安、龙岗两区各镇现有劳动(人事劳动)服务中心名称不变,增加为本辖区户籍居民,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包括求职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就业岗位开发、就业托底安置、以工代赈等工作;开发社区就业服务项目;动员组织未能继续升学的新成长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等项职责任务。
(二)各镇劳动(人事劳动)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由区劳动部门提出方案,报区编委审批。
深圳市劳动局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深圳市财政局
二○○三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