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申报;
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用人单位立即将伤者送到工伤约定医院或就近医院抢救,并应在伤亡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社保机构工伤保险部门报告伤(亡)事故,填写并提交《深圳市员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如材料不全的,工伤保险部门出具《补齐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
2、受理:
如申请不属于《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或法律、法规、规章未赋予社保机构处理该事宜的权限,工伤保险部门将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调查及认定:
工伤保险部门接到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后能立即断定为工伤的,当即通过联网电脑通知工伤指定医院对其按工伤医疗规定医疗。
工伤保险部门也可对员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工伤保险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应在受理10日内通过联网电脑通知工伤指定医院对其医疗,并发出《深圳市工伤员工医疗期告知书》,通知用人单位、员工或其亲属。认定不是工伤的,发出《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处理决定书》,并通知单位、员工或其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