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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保税区某外资公司的两名女职工近日向本报反映,她们两月前竟然因为怀孕被公司辞退了。事实真相到底如何?该公司的做法是否违反中国法律?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女工说法:怀孕遭公司辞退
被辞退的两名职工李某和吴某告诉记者,她们分别是在6月10日和5月30日收到公司辞退书的。
李某告诉记者,她今年28岁,来自湖南宁远,2000年10月5日开始在地处福田保税区的日资企业×电子有限公司打工,劳动合同一年一签,最近的合同要2003年10月5日才到期。据她介绍,进入公司工作至今,一直兢兢业业工作。2002年12月10日她办理了结婚登记,2003年2月怀孕,4月下旬请婚假回家“摆酒”领取了公司的“结婚利市”800元。6月10日上午,她要求公司报销产检费时,公司在当日下午支付了200多元的产检费后同时给了她一份辞退书,告诉她已经违反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计划生育合同》的第4条和第6条的有关规定,决定将她辞退,并要求她在辞退书上面签字。李某以“辞退怀孕期间的女工违背中国的法律”为由拒绝签字。
在电话里,另一位因怀孕被该公司开除的职工吴某告诉记者,她是在5月30日被公司发现怀孕后遭到辞退的,辞退理由和李某一样。公司合同:婚育必须事先申请
《×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计划生育合同》第4条和第6条的规定是什么?记者在一份合同上看到,两条规定分别是“必须有准生证,才可以怀孕”、“结婚或生育必须向公司提出申请并填写总务提供的申请书。”合同还规定:“如果不能按照合同的有关要求提供生育证明,公司将给予降职或辞职等严肃处理。”
公司认为,李某2003年4月17日提出结婚申请,但结婚证日期为2002年12月,没有事先向公司提出申请。另外,她没有提交生育申请,也没有向公司提供过准生证,违反了公司的生育规定。李某对此表示,《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准生证应在“怀孕三个月后至生育前”办理,她怀孕前根本不可能向公司提供准生证,没有准生证就不能填写公司要求的生育申请书。劳动仲裁:裁决解除劳动合同
在被辞退的第二天,李某向市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公司在提交给劳动仲裁委的劳动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里说,他们此时才得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该公司计划生育合同的规定,“作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处罚措施,可以给予当事人降职或降薪的处分。市劳动仲裁委2003年8月18日对此作出裁决:×公司支付李某6月至7月9日工资5097元,加班工资164元;支付李某3个月产假工资11763元;补交李某2000年10月至2003年7月9日社会保险差额;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
李某表示,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未能满足她要求公司支付产检费、生产住院费、以及18个月哺乳期工资的要求,为了维护自己生产和哺乳期间的合法权益,她会在近日向福田人民法院起诉。律师说法:合同不应成为辞退理由违反公司“生育”合同,公司就有权辞退孕期女工吗?《×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计划生育合同》是否有效呢?昨日下午,记者采访了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
张律师认为,第一,按照我国法律精神和有关规定,任何地区的任何部门或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或更改与正处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的职工的劳动合同,辞退属于解除合同,降薪属于更改合同;第二,这份合同的第4条和第6条的规定有“不太妥当”之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提供已婚或未婚证明,但按照相关法规,生育没有必要提出书面申请,因此李某与公司的签订的合同当属无效合同;第三,员工即使与公司签订了该合同,也可以不予履行,如果员工违背了计划生育政策,国家相关部门会进行处罚,企业没有处罚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