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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垫付欠薪条件和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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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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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对象:与各种类型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
核准内容:垫付欠薪条件和数额。
核准条件:
1.垫付欠薪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欠薪基于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依法整顿或经审计资不抵债且无力支付员工工资,投资者或经营者隐匿或逃跑;
(2)员工个人被欠薪数额150元以上的;
(3)垫付欠薪申请期限前6个月以内的欠薪。
2.垫付欠薪的数额以员工实际被拖欠的工资总额为限,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
核准程序:
1.接受垫付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
2.作出决定。
核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8日内。
核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第十四、十五、十八条规定:
第十四条:垫付欠薪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欠薪基于下列情形之一: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依法整顿或经审计资不抵债且无力支付员工工资,投资者或经营者隐匿或逃跑;
(二)员工个人被欠薪数额150元以上的;
(三)垫付欠薪申请期限前六个月以内的欠薪。
第十五条:垫付欠薪的数额以员工实际被拖欠的工资总额为限,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
第十八条:市劳动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到企业调取出勤记录、工资标准及工资发放情况等必要资料,对欠薪的期限及数额、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市劳动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垫付欠款的决定,并通知员工及企业。
监管措施:
1.劳动部门对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应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劳动部门对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垫付工资的员工,应责令其退回所骗取的款额并处以等额的罚款。
2.劳动部门对有偿还被垫付工资的能力而不偿还的企业,责令其在十五日内偿还;逾期不偿还的,可对该企业及其经营者予以警告、通报;对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还可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劳动部门对拒不偿还被垫付工资的企业可以处以未偿还被垫付工资1倍至2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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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劳动局 更新日期:2003.07.05 | |
| 文章录入:lincoln 责任编辑:lincol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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