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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8-29

核准对象:特区内市属和外驻企业拟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核准内容:能否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核准条件:

  1.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2.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核准程序:
  1.受理;

  2.审核材料(含实地查看);

  3.符合条件,给予核准。

  核准时限:五个工作日。

  核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监管措施:加强核准后的监督检查。

  信息来源:劳动局
更新日期:2003.07.05
文章录入:lincoln    责任编辑:linco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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