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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公司)工资基数及经营者年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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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公司)工资基数及经营者年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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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8-29 13:1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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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总额基数
核准对象:市属国有企业。
核准内容:企业工资总额基数。
核准条件: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基数按平均工资基数乘以企业员工平均人数确定。平均工资基数,第一年以分类定级的同类企业的平均工资和资本金利润率为依据(尚未进行分类定级的企业,按其经营规模等指标确定其类别),参照企业上一年的实发数,按《平均工资基数调整表》进行调整。第二年以后按企业上年度平均工资应发数确定基数。
核准程序:
1.续办企业需带上年度《工资手册》,新办企业需带《营业执照》到市劳动局的业务服务大厅领取本年度《工资手册》,新办企业购买上报磁盘,续办企业换领上报磁盘,并按《用户使用说明书》要求,安装工资申报系统,录入数据,打印《工资总额申报表》,并生成上报盘。工资总额申报表需加盖公章。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应由产权部门审核其经济效益指标,并加盖公章。
2.《工资总额申报表》签章后,联同《工资手册》、深圳市户口员工花名册、《深圳特区劳务工指标登记本》或《深圳经济特区干部暂住户口管理手册》以及市统计信息局出具的工资年审证明一并报工资处核准工资总额。
核准时限:即办。
核准依据:
1.《深圳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5]8号)第七、八、十二条。
第七条:企业按“两个低于”原则确定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基数、平均工资基数由劳动部门核定;实现利润基数、劳动生产率基数由产权部门核定。
企业根据核定的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实现利润增长幅度,员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加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原则,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
第八条:前条工资总额基数按平均工资基数乘以企业员工平均人数的办法确定。
平均工资基数,第一年以分类定级的同类企业的平均工资和资本金利润率为依据,参照企业上一年的实发数,按《平均工资基数调整表》进行调整。第二年以后按企业上年度平均工资
应发数确定基数。
第十二条:劳动部门将核定的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实现利润、劳动生产率基数记入《手册》,企业凭《手册》按月到银行预提工资;每季企业凭《手册》到劳动部门追加经济效益提高后的新增工资,银行据此支付企业工资。
监管措施:
1.委托审计机构对企业工资总额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经济效益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结果,作出处理;
2.抽查企业工资总额提取发放和经济效益完成情况;
3.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执行工资政策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大检查。
(二)经营者年薪
核准对象:市属国有全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核准内容:经营者年薪收入。
核准条件:
1.基本年薪:经营者基本年薪按企业类别确定。
2.增值年薪:根据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的增长情况,按下列公式计算:
董事长增值年薪=3×基本年薪×(0.4×利润增长率+0.6×净资产增长率)/25%
总经理增值年薪=3×基本年薪×(0.4×净资产增长率+0.6×利润增长率)/25%
*净资产增长率指企业当年净资产值减去上年度净资产值的余额占上年度净资产值的百分比。净资产增长率必须剔除资产评估、配股等非经营性增长因素。
*利润增长率指企业当年实现利润减去前两年实现利润加权平均数的余额占前两年实现利润加权平均数的百分比。前两年实现利润加权平均数的权重比例分别为:前一年70%,前二年30%。
经营者增值年薪最多不得超过基本年薪的三倍。
经营者增值年薪计算结果为负数时,视增值年薪为零。
核准程序:
1.公司应聘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报告按年薪制的有关规定测算董事长、总经理年薪数额,并填报经营者年薪审核表;
2.产权部门或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对经营者年薪审核表进行审核;
3.市劳动部门对产权部门的审核结果进行核准。
核准时限:两个工作日。
核准依据:《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暂行规定》 (深府[1997]239号)第六、七条规定:
第六条:经营者基本年薪是根据市政府颁布的企业分类定级的办法,按企业类别确定经营者年度基本收入。其标准为:
一类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为6万元;
二类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为4.8万元;
三类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为3.6万元。
经营者基本年薪每年根据市政府颁布的物价指数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经营者增值年薪是根据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的增长情况,按一定办法计核的企业经营者年度收入。其计算公式为:
董事长增值年薪=3×基本年薪×(0.4×利润增长率+0.6×净资产增长率)/25%
总经理增值年薪=3×基本年薪×(0.4×净资产增长率+0.6×利润增长率)/25%
*净资产增长率指企业当年净资产值减去上年度净资产值的余额占上年度净资产值的百分比。净资产增长率必须剔除资产评估、配股等非经营性增长因素。
*利润增长率指企业当年实现利润减去前两年实现利润加权平均数的余额占前两年实现利润加权平均数的百分比。前两年实现利润加权平均数的权重比例分别为:前一年70%,前二年30%。
经营者增值年薪最多不得超过基本年薪的三倍。
经营者增值年薪计算结果为负数时,视增值年薪为零。
监管措施:
1.实行年薪制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得再享受本企业内部的工资、奖金等其它工资性收入。董事长、总经理如继续享受上述收入的,市劳动部门应责令其退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2.经营者离任审计报告结果与经营者在任期内年度审计报告不符的,由产权单位和董事会扣减当年的增值年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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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劳动局 更新日期:2003.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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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lincoln 责任编辑:lincol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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