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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13项)
1.设立职业介绍机构
2.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
3.职业培训办学机构设立
4.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5.招用劳务工
6.企业经济性裁员
7.职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
8.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
9.垫付欠薪条件和数额
10.市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公司)工资基数及经营者年薪
11.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2.市外招调工
1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设立
保留的备案事项(5项)
1.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解散
2.户藉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登记
3.设立驻深劳动管理站
4.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其它职业培训机构技师上岗资格
5.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拟聘用考评员名单
属于部门工作职能,不列入审批(核准)事项(1项)
1.失业员工登记发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