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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在特区内从事职业介绍业务的机构。
审批内容:申办职业介绍机构。
审批条件:申请注册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2.有租赁期不少于一年,营业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
3.有适于连接全市职业介绍信息网络的电脑和显示设备及传真、复印设备,有不少于10万元的开办资金; 4.明确的业务范围、服务宗旨;
5.有三名以上具有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
6.有符合法律、法规的章程或内部管理制度;
7.市职业介绍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审批程序:
1.申办单位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申报材料并对申办机构的场地、设备进行现场调查;
3.对符合开办条件的,由主管局长批准签发全省统一的《公益性(或经营性)职业介绍许可证》。
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批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深府令[1994]4号)第九条:在特区内从事职业业务的机构,须向市职业介绍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职业介绍机构注册手续,领取职业介绍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第十一条:市职业介绍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签发注册证;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将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八条:有三名以上取得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从业人员。
监管措施:未领取注册证而非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市职业介绍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职业介绍活动,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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