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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聘用外国人、台港澳人员的用人单位及被聘 用的外国人、台港澳人员。
审批内容:1.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台港澳人员的工作岗位。
2.被聘用外国人、台港澳人员的就业资格。
审批条件:
1.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台港澳人员所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2.被聘用来深圳就业的外国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无犯罪记录;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3.被聘用来深圳就业的台港澳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持有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
(2)具有所要从事工作的技能资格证明或相应的学历证明及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
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
2.作出决定。
3.经批准的申请,凡涉及外国人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在获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国人在深圳居留许可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凡涉及台港澳人员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审批时限:自劳动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办结时限为四个工作日;经公安机关批准居留许可后,外国人就业证的办结时限为一个工作日;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办结时限为四个工作日;办理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延期手续为一个工作日。
审批依据:
l.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1996年1月22日联合颁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除外。
第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无犯罪记录;
(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一)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
(二)聘用意向书;
(三)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
(四)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五)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2.劳动部1994年2月21日颁布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七条: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须向劳动部门申报;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须填写《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见附件一),并经劳动部门批准。
第八条: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持有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
(2)具有所要从事工作的技能资格证明或相应的学历证明及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
第九条: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需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从事的岗位是用人单位有特殊需要,且内地暂缺适当人选的岗位。
(2)有劳动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在辖区内招聘不到所需人员的证明,或在劳动部门指导下进行公开招聘三周以上,仍招聘不到所需人员。
(3)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监管措施:
1.积极向社会广泛宣传国家有关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政策法规规定,促使用人单位及时办理相关就业申报审批手续。
2.对未经批准,私自聘用外国人、台港澳人员的用人单位和擅自就业的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则按有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