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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支付标准 |
依 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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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底安置补贴支出 |
1.劳务派遣按我市当年最低工资的120%补差;
2.以工代赈按我市当年最低工资;
3.交通补贴每月不超过200元。 |
1.《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2002〕14号)
2.《深圳市困难失业人员托底安置管理办法》(深劳〔2003〕1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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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保险补贴 |
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计算,但个人应缴的部分仍由个人承担。 |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2002〕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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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织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培训支出(含培训费、交通补贴和生活困难补助) |
1.规定项目培训费按培训学习费用支付,每次最高不超过2000元;
2.交通补贴每人每月不超过200元;
3.生活困难补助按实际上课天数×(本市当年最低月工资标准÷21) |
《深圳市失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深劳〔2003〕1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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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录用35岁以上(含35岁)户籍失业人员的各类经济组织给予安置奖励 |
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劳动合同给予1000元岗位补贴;签订2年劳动合同给予3000元岗位补贴;签订3年劳动合同给予6000元岗位补贴。 |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2002〕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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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并使之实现再就业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给予就业服务补贴 |
1.成功介绍失业人员,使之再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履约3个月后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2.成功介绍困难失业人员,使之再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履约3个月后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
1.《深圳市职业介绍机构就业服务补贴发放办法》(深劳〔2003〕117号)
2.《深圳市失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深劳〔2003〕1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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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再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开发、运行支出 |
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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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再就业宣传费用 |
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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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失业人员再就业招聘会开支 |
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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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再就业培训基地的专项设备补贴支出 |
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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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贴支出 |
按照国家规定标准。 |
1.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
2.中国人民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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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市、区政府批准的其他开支 |
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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