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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作者:深圳劳动…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7-21 15:07:03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员工的工作岗位、技术水平及劳动成绩,与员工协商决定工资,但是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2002年度深圳市最低工资为:特区内3.56元/小时、595元/月;特区外(宝安、龙岗区)2.75元/小时、460元/月。2003年度深圳的最低工资是:特区内600元/月,特区外465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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