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一: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规定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根据本规定(二)和(三)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给1个月。
员工违反规定擅自辞职或跳槽,应当赔偿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