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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户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户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8-25 19:07:14

 
【内容分类】 养老保险
【分类细目】 其他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 2002.05.30
【实施日期】 2002.05.30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标题】 关于对户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号】 劳社厅函〔2002〕190号
【主题词】 劳动 养老保险 函
【正文】
 

        关于对户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参加养老保险统筹但户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等问
题的请示》(沪劳保养字〔2002〕1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参保人员因工作流动在不同地区参保的,不论户籍在何地,其在最后
参保地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在其他地区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及符合国家规
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应合并计算,作为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二、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手续由其最后参保地的劳动保
障部门负责办理,并由最后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三、在非户籍地参保的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并
失业后,在实现再就业前,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
在异地实现再就业的,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
系的转移手续,接受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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