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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8-25 16:37:30

 
【内容分类】 劳动标准
【分类细目】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4.12.14
【实施日期】 1995.01.01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标题】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发文号】 劳部发〔1994〕503号
【主题词】
【正文】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有
关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情
况及时报送给我们。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
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
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
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
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
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
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
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
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
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
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
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
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
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
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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