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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学生打工看非标准劳动关系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9
 核心要点:

    在校学生打工在我国只是雇用关系意义上的劳动者,受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

    事件始末: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06年12月26日首次发布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广州市执行一类标准,即每小时7.5元。此后,当地媒体接到了在广州某麦当劳餐厅兼职的大学生小陈的投诉:她的工资是4元/每小时,外加1.3元/小时的就餐补贴。另外餐厅还规定,只有连续工作4个小时,餐厅才安排15分钟的休息,包括吃饭时间。为此当地媒体进行了全面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洋快餐给打工学生的工资都低于上述标准。为此引发了一场关于如何界定学生打工法律性质的争论。

    点评:

    在校学生在外打工并不是1995年公布的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9号文)明确,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学生肯定也就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309号文目前仍有法律效力。

    此外,在校学生也不是2003年劳动部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中的劳动者。该规定指的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用工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灵活就业的主要方式。在校大学生打工根本不是择业行为,更不是就业行为。同时该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在校大学生不是就业,当然也不可能去办理录用手续,就是去了,行政部门也不可能受理。对于在校大学生打工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也是不予受理的。全日制用工的管理与服务,其中包括档案保管、保险代理、公共职介,这些也都是在校大学生根本不能也不必享受的待遇。如果将在校大学生纳入这一规定进行规范,就会和现行制度发生全面的冲撞。因此在校学生打工在我国只是雇用关系意义上的劳动者,受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

文章录入:法行天下    责任编辑:法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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