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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A证券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争议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劳动争议仲裁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6

 

[案情摘要]

A证券公司成立于2000127,属于民营有限责任公司。B证券公司成立于198861,属于国有有限责任公司。杨某于199871大学毕业后入职B证券公司从事人力资源部经理工作,于199911签订了期限至2003327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杨某继续从事原工作,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200361,杨某入职A证券公司,担任人事部总经理职务,双方于200431签订期限至2006228止的劳动合同。A证券公司于200533向人事行政部门提交《关于调入杨某的申请报告》,“我单位急需引进各类相应人才。经过考试及试用,我司认为杨某综合素质高,自200431起,聘请杨某到我司人力资源部工作,为留住人才,解决其后顾之忧,恳请帮助解决杨某的户口调入问题为盼”。人事行政部门于200545针对该函向A证券公司发出《关于杨某调动的复函》,“经研究,同意B证券公司杨某调你公司工作,请你们直接与有关单位联系办理调动手续”。

杨某在庭审中提供了B证券公司于200598出具的《证明》,其中记载“200361,杨某进入A证券公司工作后,明确提出调动组织人事关系。20036月其社保关系转至A证券公司;20054月经人事行政部门同意正式办理组织调动到A证券公司工作。杨某从我单位离职时,未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2005630,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A证券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取消A证券公司的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并于同日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于2005121向杨某发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鉴于A证券公司已于2005630被关闭清算,原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且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无法达成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清算组决定您与A证券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051231解除。请您于20051231前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交接及离职手续”。杨某于20051231办完工作交接手续后离开A证券公司。杨某在20051月至200512月期间的平均工资为15520.83/月,A证券公司已支付以20036月起算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46562.5元(15520.83×3)。杨某认为其于20036月入职A证券公司属于人事行政部门审批的组织调动,应当将其在1998712003531的工作年限合并计入A证券公司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金,遂于20051219申请仲裁。

 

[处理结果]

经调解不成,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驳回杨某的仲裁请求。

 

[本案评析]

本案涉及两个争议焦点:

一、B证券公司200598《证明》的证明效力问题。

杨某提供的B证券公司200598《证明》本质上属于B证券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的证词,B证券公司与本案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因为:如果认定为组织调动,则可免除B证券公司对杨某在B证券公司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责任),杨某也未提供其他证据对B证券公司证词中关于杨某在200361入职过程中曾提出组织调动的记载进行佐证。杨某自入职B证券公司之日起即属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其在上述用人单位变更过程中应当按照《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第二条规定的“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职工调动、转移工作单位,均应通过与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方式来实现,杨某主张其于200361入职A证券公司过程中曾提出组织人事调动要求且与AB两证券公司达成一致,证据不充分。

二、杨某200361的入职过程是否属于组织调动。

A证券公司于20053月向人事行政部门提交的《关于调入杨某的申请报告》和人事行政部门作出的《关于杨某调动的复函》,从内容上看属于A证券公司按照我省关于人才引进有关规定,向人事行政部门协调办理杨某户口迁移手续,与可以连续计算本企业工作年限合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的“组织调动”有着本质区别。杨某认为人事行政部门作出的上述复函属于补办200361的组织调动手续,不予采纳。杨某200361B证券公司进入A证券公司不属于组织调动,杨某不具有成建制调动或经主管部门同意的行业内调动等可以连续计算本企业工作年限的情形,杨某在A证券公司的本企业工作年限从200361起开始计算。A证券公司于20056月被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并于2005121提出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051231解除。A证券公司以200361作为杨某在被诉单位的本企业工作年限(27个月)计发解除其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合理合法。杨某的仲裁请求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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