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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享受产假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深圳劳动保障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18
答:《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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