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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如何规定的?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深圳劳动保障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18
答:《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这是关于劳动者周休日的规定,又称休息日或公休假日。1995年修订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也就是说,从1997年5月1日起统一用人单位实行的法定标准工时,即中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职工,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制度。

    根据《劳动法》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等有关规定,劳动者的法定休假节日有:元旦(1天)、春节(3天)、国际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还有属于部分人的休假节日,如:妇女节、建军节,以及少数民族习惯之假日等。此外,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还依法享有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

    为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防止用人单位随意加班加点,《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作了限制性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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