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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一)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二)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三)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工作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实行日、小时工资制及计件工资制的员工与实行月工资制的员工,在计算法定休假节日加班费时是有区别的。法定休假节日为有薪假,实行月薪制的员工,法定休假节日的工资已包含在月工资中,不需另行支付。实行日、小时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则需另行支付员工的法定休假节日工资。根据粤劳薪[1995] 71号广东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实行日、小时工资制和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如果在法定休假节日加班,那么,用人单位既要支付加班工资,又要支付法定休假节日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直接以计件单价作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例如8小时内的计件单价是1元/件,那平时加班的计件单价就是不低于1.5元/件,休息日加班就是不低于2元/件,节日加班就是不低于3元/件。但要注意,按计件工资计算的加班工资折算为小时工资后,不能低于按最低小时工资计算的加班工资。
另外,在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后,用人单位安排员工补休和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用人单位安排除法定休假节日外工作两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