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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克扣工资?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哪些项目?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深圳劳动保障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18
答: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或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扣减员工工资,以及未经员工同意任意扣减员工工资的行为。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下列费用:
    (一)员工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
    (二)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三)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的其他费用。”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
    (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
    (三)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
     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一)、(二)项费用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另外,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和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十六、什么叫无故拖欠工资?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老板逃匿该怎么办?

    答: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非因不可抗力,超过法律规定或者认可的工资支付最后期限,未支付或者未全额支付员工工资的行为。

 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老板逃匿的,员工应尽快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提请公安、法院及海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协助。对符合欠薪垫付条件的员工,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垫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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