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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停工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一)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二)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因员工本人过错造成停工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该员工停工期间的工资,但经认定属于工伤的除外。”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职工被责令停止履行职务(岗位)方面的职责权限,停职期间照常享受职工本人停职前的工资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