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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收入是工资,哪些不是? 什么是标准工资,哪些工资项目不属于标准工资范围?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深圳劳动保障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18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判断员工的收入是否工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工资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之上。(2)工资是劳动报酬。(3)工资以货币为形式。(4)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①社会保险费;②劳动保护费; ③福利费;④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费用。

    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其依据是《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

    劳动保护费,是指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费,它的发放依据是《关于实行新的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发放办法的通知》(深劳护[1994]235号)和《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深府[2005]138号)。

    福利费是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员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员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费、抚恤费等。从职工福利费开支的费用不属于工资。

    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费用是指根据《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各项费用。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规定:“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但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二)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
    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标准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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