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保障信访与监察
1、员工可就哪些情形向劳动信访部门提出信访事项?
答:员工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可向劳动信访部门提出信访事项:
(1)咨询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2)举报侵害当事人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行为;
(3)对劳动保障工作或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4)其它劳动保障信访事项。
对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相关机关提出。如所反映信访事项已进入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程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信访部门不予受理。
2、单位克扣我的工资,我想到劳动局投诉,但是市和区都有劳动局,我应到哪个劳动局投诉?
答:根据我市劳动管理事权划分的规定,如员工所在单位在特区内,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访办投诉:
(1)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单位;
(2)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3)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企业及上述单位的控股企业;
(4)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
对上述市管单位外其它所有单位,到区劳动局信访办投诉。
员工所在单位在特区外的,到单位所在地劳动站或区劳动局投诉。
单位在市保税区、市大工业区的,由市保税区、市大工业区劳动事务主管部门受理。
特区内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其劳动违法行为发生地不一致的,如违法用人单位属市管的,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访办投诉,属区劳动局管理的,到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劳动局信访办投诉。
3、信访事项的受理期限和办理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信访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长的理由。
4、员工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向劳动信访部门提出信访事项?
答:员工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劳动信访部门提出信访事项:
(1)来信来函;
(2)发送电子邮件,邮箱为szldbxxfb@gdsz.lss.gov.cn;
(3)拨打12333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专线;
(4)到信访接待处走访。
5、员工就信访事项进行走访要经哪些程序?
答:员工来访时,应如实填写《群众来访问题处理表》,出示有效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工作证等),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押金收据、工资表、考勤表、辞退通知等)的原件或复印件。属集体访的,应选出代表(5~30人选1~3名,30人以上选3~5名,确定联络人),填写《集体上访委托书》,所有来访人员签名,由员工代表向工作人员反映情况。
6、信访人到劳动信访部门走访应注意哪些问题?国家对此有哪些规定?违反规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它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它行为。
根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信访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7、单位长期强迫员工超时加班,我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在多长时间内处理完毕?我能要求保密吗?
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进行调查,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你可以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你保密。
8、我对单位使用童工的行为进行举报,单位因此对我进行打击报复,撤消了我的职务,我应当怎样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打击报复投诉员工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责任人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你的情况,你可就单位对你进行打击报复的事实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单位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