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深圳劳动网 >> 法规政策 >> 劳动新闻 >> 正文

 

文章搜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立法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立法宗旨

作者:赵振远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14 19:36:45

 

立法宗旨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9月5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本条中的劳动制度,此外作广义上理解,不仅仅指用人制度,还包括就业、工资分配、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安全卫生等制度。

 

深圳相关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一条 为保障劳务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促进深 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 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劳动力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一条 为了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条文解析本条为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整部劳动法最简单的概括。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维护劳动制度。3、促进经济发展。在实践中一些没具体规定问题常要依此来判断。

 

深圳地方法规的原则与劳动法原则大同小异。

 

 

赵振远声明:本文章不得用于商业用途,转载必须注明作者:赵振远   转自:深圳劳动网(www.szlabour.org)侵权必究!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需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深圳劳动网 www.sz51.cn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热门专题
  • 热门文章
  • 推荐文章
  • 相关文章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在线投稿 | 版权申明 |

      本站所有文章均由会员原创或在互联网上搜集共同更新,请勿抄袭或做其他商业用途,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Copyright © www.sz51.cn 深圳劳动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50022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