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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马培贵 实习生 曹书吟 通讯员 徐晓光)女职员孙某在怀孕期间工资被扣押,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获支持。公司对仲裁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福田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公司如数支付被扣工资。
孙某称,其于1999年8月进入深圳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双方在2002年5月签订了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2002年5月8日至2005年5月8日,孙某在公司人事岗位上工作,月起点工资为1600元。从2003年2月起,孙某月工资涨至2450元。在2004年8月至2005年1月休产假期间,公司告知她,其工资按700元标准支付,理由是公司资金紧张,产假期间无正常劳动,只发放基本工资。
2005年3月10日,孙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2005年6月13日,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深圳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孙某工资9840元及补偿金1947.13元,并支付孙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650元,并协助申诉人调出档案。
公司对劳动仲裁不服,便以孙某为被告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仲裁无效,公司无须支付孙某任何经济补偿金;孙某返还公司代交的2005年3、4月社保费735.04元;孙某及时提供所需证件原件核算其工资;诉讼费由孙某承担。孙某则请求法院维持仲裁判决书。
在庭审中,原告称:公司内部管理规程《请假准则》明确规定,女员工休产假需提供“医院证明及相关证书”。被告孙某休产假期间,公司多次电话通知其提供证件验证,但孙某迟迟不予提供。
孙某辩称:产假期间,公司通知她工资只有700元,她因此曾致电公司人事经理询问此事,得到的回复是等她休完产假回公司再协商。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以被告未提交有效生育证明为由而扣减其产假期间工资的主张,法庭不予支持。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代交的社会保险费,因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法院也不予处理。
法院最后判决:原告深圳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孙某产假期间工资9840元及经济补偿金1947.13元,并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2650元。同时,为被告办理离职手续,协助被告调出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