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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国庆加班费最新计算法 单位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
2005年国庆加班费最新计算法 单位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

作者:赵振远 文章来源:深圳劳动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28 23:43:27

 

        

          即将到来的“十一”黄金周可能会是一个繁忙的“加班周”,由于工作和生产任务的需要,他们只能坚守在工作岗位上。那么,黄金周加班加点的上班族在付出劳动后应该得到多少报酬呢?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提醒用人单位,深圳自今年7月1日起,已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因此,今年“十一”黄金周支付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区内最低工资为:3.97/小时,690/月;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最低工资为:3.33/小时、580/,不得低于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一” 加班费如何计算

  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1-3号)加班,按照《劳动法》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安排员工在休息日(4-7号)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以下讲几个相关问题  

      问题一:法定休假日与休息日有何不同?

  近年来,人们通常把10月1日至7日通称为黄金周,但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这7天是由两个部分组成的,即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所谓休息日,简单地说就是双休日,它是常规的休息时间;而法定休假日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节假日,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和春节。两者性质不同,支付的加班工资标准也就不同,是否能补休也不同。

  问题二:200%与300%加班工资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法》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就今年“十一”黄金周而言,前3天是法定休假日。也就是说,在1日、2日、3日加班的劳动者,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后4天是休息日,也就是说,在4日、5日、6日、7日加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首先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另外,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

      由于员工法定假日(1-3号)不上班企业也应发放工资,企业在实践中应这样操作:实行月薪制的,在不减少正常月薪的情况的下,另按不少于正常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实行日薪制的,除按正常工资标准补发节假日的正常工资外,另按不少于正常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在休息日(4-7号)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如果企业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深圳劳动局投诉电话:12333

  问题三:法定休假日加班可否替以补休?

  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资。因为法定休假日对于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它影响了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方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劳动法》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另外,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所以,“十一”黄金周前3天加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后4天加班的劳动者,是补休还是支付加班工资由企业自行决定。

  问题四:劳动者是否可以拒绝加班?

  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上述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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