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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3-31

一、内容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岗位,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依据

《劳动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19941214日印发)。

三、条件

(一)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省直属、部队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省直属、部队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四、需提交资料

(一)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申请岗位的详细说明;

2.申请岗位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理由,以及是否符合审批办法中列举的岗位;

3.如何保证职工的休息休假;

4.要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还要说明是以周、月、季还是年为周期进行综合计时;

5.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的决议或工会意见。

(二)盖有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查验原件);

(三)《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一式二份。

五、办事程序

(一)申请。企业将申请报告、《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及有关材料送劳动保障部门(有上级主管单位或集团公司的,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单位或集团公司审核后报劳动保障部门);

(二)审批。劳动保障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对单位岗位的职能及申请理由等存在疑问的,可要求单位再提供详细说明,或到单位实地考察该岗位的工作情况;

(三)批复。同意单位某特殊岗位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函复单位。

    六、办理时限

受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七、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办事地址及咨询、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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