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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签劳动合同 文具厂被判补偿工人84万元
拒签劳动合同 文具厂被判补偿工人84万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4 9:34:23

 

深圳商报

    拒签劳动合同,还将被炒员工告上法庭,两级法院判定文具厂——— 补偿27工人84万元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秦兴梅通讯员李邵平)西乡铁岗五强文具制品厂拒绝与工作10年以上的工人续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还将27名工人全部辞退并告上法庭。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要求该厂支付27名工人共计84万余元的工资和补偿金。 不依法签合同炒老员工 据悉,2004年2月初,西乡五强厂工人宁玉求等人在与工厂续签劳动合同时起纠纷。27名工人坚持自己已为工厂服务10余年,应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工厂只同意签订半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五强厂将27名工人全部辞退。 五强厂无独立法人资格,系香港英发纸品制造厂有限公司开办的来料加工企业。两单位不服宝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反而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27名工人全部告上法庭。 两级法院判定厂方补偿 2004年7月,宝安区人民法院审定认为,27名工人在原告五强厂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事实清楚,双方在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均同意续延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此时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五强厂在劳动监察部门已指出其行为违法并要求整改时,仍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违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原告应当支付被告经济补偿,并判决五强厂、英发公司共同承担27名工人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2004年2月份工资等共计84万元。 五强厂、英发公司不服,认为:劳动监察部门的整改指令并不一定正确,更不是最终裁决;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用工单位不得暂时中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意味着应当可以实施“暂时中止”。两公司上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五强厂于2月28日以双方未就签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为由辞退被上诉人,系非法行为,应依法向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市中院依法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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