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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一天致残也应赔偿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2
四川省旺苍县农建乡某村二社农民何刚(化名)仅打工一天,便因煤矿坍塌事故成了二级残疾,用工方以未签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太短和赔偿主体不明确为由拒不赔偿。经过一年多艰难、曲折的维权之后,何刚最终讨到了说法。2004年12月21日,何刚终于拿到了他应该得到的工伤津贴、伤残补助等各种费用共计15.2万元。

打工一天就残疾


    2003年11月,看到快过年了,外出打工已经不太现实,何刚便想趁冬闲时候找份工作挣点钱,一来补贴家用,二来好尽快把未过门的媳妇娶进门,便托人打听附近有没有事情可做。后来,何刚的一个家住同村的亲戚找到何刚,说可以随他到三江镇某煤炭企业打工。
    经这位亲戚介绍,三江镇某煤炭企业老板口头同意何刚到企业打工,从事井下采煤工作,并约定,何刚回家带好生活用品后再上班。2003年11月20日,何刚急急忙忙安排好家务事,当天就赶到企业上班。
    谁料天有不测风云。11月21日凌晨,何刚正在井下作业时,煤矿巷道发生坍塌事故,何刚也没有幸免。经过三江镇卫生院的临时处理后,何刚被送到旺苍县西城医院,经抢救才死里逃生。命虽然保住了,但不幸的是何刚L2脱位截瘫。

企业不想给工伤赔偿


    何刚到该煤矿工作后,企业既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更没有为他办理任何社会保险。何刚受伤后,经其家属多次与企业交涉,该企业陆续支付了相关医药费用约2.1万元。
    2004年1月17日,何刚出院。只打工一天便成了残疾人,何刚及其家属怎么也想不通,认为企业会替他们考虑一笔伤残补助方面的费用。但何刚出院后,企业一直没有动静,何刚的亲属便与企业理论。开始,矿方经营者以该煤井不属自己所有(现经营者称,是从另外一人张某手中转包该企业的,而张某又把这个企业挂靠在另外一个企业名下)为由,拒绝支付赔偿金。双方为此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当企业经营者发现“煤井不属自己所有”的理由确实不充分时,又以企业无支付能力、何刚未与矿方签订劳动合同、打工时间只有一天等种种理由,拒绝支付伤残补助、伤残津贴等赔偿。

未签劳动合同照样讨公道


    年纪轻轻就成了残疾人,今后的路该怎么走?芽家中还有年迈的父母,生活该怎么办?芽 考虑到自己确实只上了一天班,又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算自己倒霉,何刚一时茫然不知所措。就在不知道能不能索赔、向谁索赔、谁也不愿赔的情况下,何刚的亲戚和许多好心人希望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何刚委托亲属找到四川省苍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寻求帮助,准备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代理人贺荣律师接案后,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2004年4月,广元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何刚的损伤构成二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伤残鉴定结论出来后,贺律师将发包方、承包方和何刚的亲属召集在一起,向他们宣讲了《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通过律师耐心的宣传、讲解和反复做工作,他们明白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营者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并当场达成初步赔偿协议。2004年11月,旺苍县劳动保障局认定何刚为工伤。12月,旺苍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企业在让何刚上班时就必须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不与何刚签订劳动合同显然是违法行为。何刚虽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他与企业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已成为企业的事实成员,并为企业提供了有偿劳动,应该适用《劳动法》。虽然何刚只上了一天班,但已经受到了损害,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企业承包经营者虽无支付能力,但发包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劳动法》第3章第16条、第98条的规定和2004年1月1日正式实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赔偿依据规定,旺苍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作出裁决,企业一次性支付何刚受伤期间应享受的工伤待遇工资,赔偿何刚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抚恤金等14.2万元,两项共计15.2万元;发包方和企业所有人负连带责任。12月21日,企业经营者全额支付了何刚的所有赔偿费用。

中国劳动保障报  社会法制  2005-01-11出版  第3230期  作者: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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