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张女士来电问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
目前此方面的规定有两个: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
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
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2004年12月1日实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员工工资的,其工资折算按照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每月平均工作二十一点七五日计算。
从上我们可看出两个规定一个是部门规定20.92天每月;一个是地方法规21.75天每月;两者是相冲突的,在深深圳后者没有生效前仍按20.92天每月计算。
从法律原则上讲地方法规在此应优先适用,也就是说在2004年12月1日之后、在深圳地区应以21.75天每月计算。全国其它地方仍按20.92天每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