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来电:企业需要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工作,可否安排倒休来代替支付加班工资?
首先明确在此法定假指春节、五一、国庆、元旦。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0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这就是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后,只能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而不能安排劳动者补休代替应支付的工资报酬;只有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才能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也即法定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按300%支付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