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深圳劳动网 >> 法规政策 >> 劳动新闻 >> 正文

 

文章搜索:

 

 

协商解除合同后,能否获得经济赔偿?
协商解除合同后,能否获得经济赔偿?

作者:赵振远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0-26 0:01:33

 
张先来电问:1999年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近日与企业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能否获得经济补偿,则应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一.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1994年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二.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1996年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其含义是:可以发给,也可不发给。用人单位有权决定。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需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深圳劳动网 www.sz51.cn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热门专题
  • 热门文章
  • 推荐文章
  • 相关文章
  • 没有相关文章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在线投稿 | 版权申明 |

      本站所有文章均由会员原创或在互联网上搜集共同更新,请勿抄袭或做其他商业用途,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Copyright © www.sz51.cn 深圳劳动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50022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