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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来电问:1999年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近日与企业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能否获得经济补偿,则应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一.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1994年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二.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1996年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其含义是:可以发给,也可不发给。用人单位有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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