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要闻 | 劳动仲裁 | 养老保险 | 失业保险 | 深圳求职 | 劳动合同 | 经济补偿 | 深圳工会 | 公司顾问 | 公司财税 | 公司治理 | 劳动论坛 深圳法规 | 劳动监察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深圳创业 | 工资薪酬 | 劳动保护 | 集体合同 | 公司规章 | 人力资源 | 机会合作 | 精英团队 劳动信访 | 劳动诉讼 | 工伤保险 | 少儿医保 | 劳务派遣 | 工时休假 | 员工维权 | 集体协商 | 劳动实务 | 公司法务 | 关于我们 | 律师服务
您现在的位置: 深圳劳动网 >> 法规政策 >> 劳动新闻 >> 正文
作者:赵振远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0-19 22:41:59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个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需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深圳劳动网 www.sz51.cn
本站所有文章均由会员原创或在互联网上搜集共同更新,请勿抄袭或做其他商业用途,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Copyright © www.sz51.cn 深圳劳动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50022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