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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工资如何算!
“十一”工资如何算!

作者:赵振远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0-8 1:16:32

 

按《劳动法》规定,“黄金周”前3天,300%。即在1日、2日、3日加班的企业员工,企业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前3天是法定休假日。
  “黄金周”后4天,200%。在4日、5日、6日、7日加班的,企业安排员工补休的,可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企业不另外安排补休,员工可要求企业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后4天是休息日。
  如果企业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按规定,企业除了应当补足加班工资外,还要按不足部分的25%支付补偿金。  

  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1、2、3)安排工作,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安排了补休可以不再支付加班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关于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注意:日工资的计算方式:月基本工资/20.92×加班天数×200%或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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