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
没有错!但需注意在国家法规统一的情况下,各地方法规具体规定又不同。
如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又如《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增加的产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如果单位违反上述规定,请您到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从上我们可看产假不能少于九十天,应在此基础上从具体情况、具体地方法规来确定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