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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职工是指缴纳失业保险 费 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其中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 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 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若职工所在的单位 和本人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并且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 ,并有求职要求的,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时还可享受1999年 国务院258号文规定的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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