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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发现自己已经怀孕,因此几次请假去医院做体检,很快宋某怀孕的事被单位知道了。很快宋某接到了单位解雇的通知。宋某不服,多次找单位交涉,但均被拒绝。单位的理由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劳动者必须无条件遵守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而规章制度明文规定:如果女职工怀孕,则劳动合同自行解除。宋某该怎么办?
该单位以宋某怀孕为由将其解雇是错误的,宋某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裁决撤销宾馆的错误决定,恢复宋某与宾馆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我国法律明确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制度。《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宋某作为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该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却规定如果女服务员怀孕的,则劳动合同自行解除,这一规定显然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是无效的。单位据此无效规定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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