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某与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即将期满,单位通知刘某,不再续订劳动合同。但刘某此时已经怀孕1个多月,刘某向单位提交了怀孕证明,要求继续劳动合同关系。单位则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属于自然终止,单位只是不再续订,并不存在侵犯妇女特殊权利的问题。刘某该怎么办?
刘某所在单位的决定是错误的,其理由不能成立,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女职工特殊权利保护的规定。刘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继续推持劳动合同关系,直到刘某享受完毕法律规定的特殊保护期。
为保护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女劳动者的特殊情况出发,劳动法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中,对女职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给予了特殊保护,即:对“三期”内的女工,企业不得因自己的原因或在女工无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过,在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中,劳动法并没有对女职工做例外的保护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由此看来,似乎单位与刘某终止劳动合同并无不妥,但是,原劳动部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从女职工的生育及哺乳等实际情况出发,作了补充性规定: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相应的期限届满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