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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在某包装厂化浆车间上班,每天都和各种化学制剂打交道。自怀孕后,感觉身体反应比较明显,担心可能与接触化学制剂有关,于是要求车间暂予以调换,但被车间拒绝。李某该怎么办?
李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自己的情况符合劳动法关于对孕期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的条件,裁决用人单位必须将其暂调换到其他岗位工作。
孕期女职工,是身怀胎儿、处于妊娠期的女职工,其孕期一般为280天左右。孕期女职工如果接触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或者进行与其身体状况不相适应的劳动,有可能引发妊娠中毒症、流产、早产,还可能导致胎儿畸形、功能性先天缺陷等。因此,孕期保护是保证女职工身体健康、胎儿正常发育、优生优育的重要一环。《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夜班劳动指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之间从事劳动或工作。)”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禁止孕期女职工从事下列条件下的劳动: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及其化合物、铜、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酸胺、氯丁二烯、氯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如X射线、Y射线等;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器、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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