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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定试用期限,工作9个月后被解聘,怎么办?
合同未定试用期限,工作9个月后被解聘,怎么办?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人民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7-28 2:51:11

 

    闻某与某商场签订了聘用期为3年的劳动合同,但合同未约定试用期的期限。闻某上岗后,工作表现不错。9个月后,商场又招聘了一批女营业员。几天后,商场以试用期内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通知解除与闻某劳动合同。闻某不服,找商场交涉。商场出示了9个月前招用女营业员的条件,其中规定女营业员的身高条件,按条件闻某不能被录用,但当时商场怕一时招不齐合适的人员,商场决定招闻某为营业员。但现在商场已招到足够多符合条件的营业员,故要解聘闻某。闻某该怎么办?

    该商场在闻某工作超过法定最高期限(6个月)3个月后,以闻某试用期内的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应属无效。闻某如果与商场达不成协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商场与闻某签订的劳动合继续有效,双方继续履行;并要求商场补齐闻某超过试用期的工资。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一经约定,在试用期内,劳动关系的任何一方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论试用期的约定是由谁提出的。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通知对方,而是可以随时通知对方解除。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劳动合同已实际履行了9个月,因而超过了试用期,用人单位以试用期间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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