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意见》在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教育、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以及贷款等方面,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给予了优惠。 《意见》规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优惠政策。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贴,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入预算,中央财政对安置任务重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并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有关服务费用。用人单位面向社会招聘员工、各级行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他们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工商部门收取的工商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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