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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制度化问题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制度化问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深圳劳动信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31 9:49:09

 

企业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内部规章制度,对人力资源进行制度化管理,是法律化管理的重要辅助手段、它对于规范员工的劳动行为,调整劳动过程中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激励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基本涵义及其主要特点

(一)基本涵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在本单位组织实施的规范员工劳动行为和本单位内部劳动管理的劳动规则,是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工作规程和行为规范,是企业内部厂规厂纪、职工守则和奖惩制度等劳动行为规范的总称。有的国家将其称为雇用规则、工作规则或从业规则等。

(二)主要特点

1、它以用人单位为制定主体,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以公开和正式的用人单位的行政文件为表现形式,只在本单位范围内适用。

2、它不同于国家的法律法规,但它必须以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为制定依据。因而,它的内容既包括劳动法律内容,又包括特殊约定及规定;即是劳动法律规范的细化,又是调整内部劳动关系的补充。

3、它的内容全面具体,几乎可以涉及劳动关系内容和劳动关系运行的各个环节。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管理、工时休假、职工奖惩、行为道德规范,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

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主要效力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虽然不是法律,但它的效力来自法律的赋予。我国《宪法》规定,遵守劳动纪律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我国《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

总括起来,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本单位劳动过程中的各种劳动行为和用工行为具有约束和激励作用。

第二,可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员工有权了解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认真对待劳动合同中有关内部规则和纪律的条款。

第三,可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三、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合法性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效力是以合法为前提的。凡是违法的内部规章制度一律无效。近些年来,有少数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在工时休假方面违反了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甚至规定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不能结婚生育,上下班要搜身检查,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有的还规定了试用期间员工辞职不发工资,员工入职要交一笔保证金等等,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因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如果是依法制定的,具有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如果是违法的内部规章制度非但不证明企业的行为有理,反面作为判定企业行为违法的证据。对违法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第三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对此有权予以警告,并责令限制改正,逾期不改的,有权予以通报批评。

(二)合理性

在劳动法或其部门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制定其内部规章制度时要坚持公平、合理、科学的原则,既要考虑员工的利益,又要考虑单位的利益;既要考虑对员工劳动行为的规范和制约,又要考虑对员工劳动积极性的激励。近些年来,有个别企业规定员工上班迟到5分钟扣20元,旷工1天扣100元,甚至对员工上班期间上厕所大小便时间进行限制,而忽视对员工完成劳动定额的规定。超额完成任务的激励,这些都是不合理不科学的。在现代社会中,劳动者人格受尊重的需要和自我成就自我发展的需要已上升到重要位置。争取良好表现,不断提升自己成为劳动者努力奋斗的主流,传统的、僵化的“管、卡、压”已被以人为本的现代管理理念所替代。因此,企业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处罚和限制员工的条款不能过多,而应该注重发挥正面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三)民主性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虽然是单位行政制定的,但只有在充分吸收员工的意见并得到全体员工的认可,才能确保其实施。因此,必须发动全体员工参与,通过民主程序来制定。如通过企业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或选派员工代表,参与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制定出来以后,还要向全体员工公示,并组织学习和贯彻实施。

(四)报送备案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涉及劳动法规政策的实施,同员工的利益密切相关。为了保证其内容的合法性必须把其置予政府的指导监督之下。根据劳部发[1997]338号文《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中的规定,新开办用人单位从199811日起应将内部劳动规章制度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行政部门在组织巡视监察活动时,要进行检查和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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