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与某公司签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于今年5月20号合同到期。合同到期后,单位没跟张明续订,也没通知他终止。他还在单位继续上班。过了两个月,单位找到张明,提出要与他终止劳动合同。
当时,他提出要有经济补偿金。可是单位说他们是到期终止,不是中途解除,所以没有补偿金。可是张明的合同是两个月之前到期的,他这两个月的工作怎么算呢?
那么张明能不能拿到经济补偿金呢?
律师:本案当中,用人单位在合同到期时,没有和劳动者续订也没有按时终止,这就形成了一种事实劳动关系。按照劳动部的相关规定:合同到期以后,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没有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所以,这时候,用人单位就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了,而是属于解除了这份视为续订的劳动合同。这是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提 示:《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