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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青正在家休产假,突然接到单位的电话,要陈青赶快去单位人事科说有紧急事,在电话里无法说清。陈青一听紧急事,就急忙赶到了单位。原来陈青和其他12名职工的合同,将于下个月到期。但是只有其中的8名可以续签,名额要通过抓阄的方式来决定。通过抓阄,陈青不能继续与公司续签合同。陈青对此很不理解,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解决呢?
律师提示:从本案的情况来看,陈青与单位的合同到今年六月底为止,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她终止合同是合法的。当然单位抓阄的方式决定职工的去留,方法显然属于不当,其目的是为了逃避个人责任。陈青现在正处在产假期内,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顺延只产假期满为止。
相关法规: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