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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员工也有权享受医疗期
试用员工也有权享受医疗期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央视国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26 14:58:54

 
张乐到某厂应聘成功后,与该厂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前3个月为试用期。可谁知,刚上了一星期班的张乐,在下班的回家路上不慎摔断了腿。张乐住院期间厂子以合同试用期内张乐出现意外身体状况已经不符合工厂的要求为由,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并拒绝为他负担医疗费用。

  在这个案例里我们注意到一个关键词--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那么针对张乐这样的试用员工在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呢?

  律师提示:

  法律中规定医疗期并不是以试用期为否定条件,而是以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来决定其应享受的医疗期待遇。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因此,无论是否在试用期内,只要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至少应当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待遇。并根据《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在张乐享受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当地还没有实行医疗社会统筹,企业还应负担职工的部分医疗费,同时,在张乐治病的医疗期间内,还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相关法规:

  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3个月。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劳动者在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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