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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医疗期内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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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在医疗期内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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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7-28 2:1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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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在单位已工作20多年,最近因患病治疗,连续半年时间未能上班,其所在单位以其身体已不能适应现有工作为由,宣布解除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李某该怎么办?
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因此,医疗期是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而言的。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职工而言是没有医疗期的,但可享受职业病或工伤待遇。职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部有关医疗期的规定,医疗期为3-24个月,对于患某些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医疗期。具体标准如下: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从病休之日起计算,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由上可见,李某在单位已工作20多年,按规定可以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现在只到半年时间,尚在治疗中,医疗期尚未结束,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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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lincoln 责任编辑:lincol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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