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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和待孕的女工从事哪些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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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省劳动保障信息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12-10 |
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钢铁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制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级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级作业。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包括铅、汞、苯、铜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另外,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含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
| 文章录入:lincoln 责任编辑:lincol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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